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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6-00158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6〕书24号
    • 发布机构:体育博彩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30
    体育博彩 关于高性能橡胶(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6-08-03 11:21

    福建中科睿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高性能橡胶(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于泉港区南埔镇石化工业区南山片区,生产规模为年产RS-01橡胶2000吨。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座生产车间及配套的储运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等,设置两条RS-01橡胶生产线,每条生产线设计产能1000吨/年。产品方案、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泉港环保监〔2026〕4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符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清洁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收集率、去除效率、排气筒数量和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①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溶胶废气、混批废气、稀释废气、浓缩废气、脱挥废气、解吸废气(G7-1、G7-3)及溶剂回收废气,经1套不含氢废气处理装置(深冷+两级树脂吸附)处理后由28m排气筒达标排放;加氢废气、解吸废气(G7-2),1套含氢废气处理装置(深冷+两级树脂吸附)处理后由28m排气筒达标排放;污水站废气经1套生物除臭+活性炭颗粒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达标排放;实验室废气经1套活性炭颗粒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5m排气筒达标排放;储罐呼吸废气经1套深冷+活性炭颗粒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达标排放;危废贮存库储存废气经1套活性炭颗粒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达标排放。氯苯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限值,NMHC排放浓度从严参照执行福建省地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工艺废气中NMHC的去除效率还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项目污水站废气中臭气浓度、NH3、H2S从严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工业企业排放限值、表2排放限值,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标发布后从其规定。污水站废气中NMHC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

    ②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要求,开展全厂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和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厂界氯苯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臭气浓度、NH3、H2S从严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工业区标准限值,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标发布后从其规定;厂界NMHC从严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限值;厂区内NMHC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防治。按照污水管网“四全一明”要求,做好全厂的污水收集、处理和管理工作,污水输送管道应采用明管架空敷设,并符合安全、防火规定以及防腐、防渗漏等要求。本项目解吸废水经车间设置的高浓度含氯苯废水预处理装置(两级树脂吸附)处理后,进入本项目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与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水一起经含氯苯废水预处理系统(芬顿氧化)处理后,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站A/O生化+活性炭颗粒吸附处理系统,与制备浓水、生活污水、中水回用系统浓水一起A/O生化+活性炭颗粒吸附处理达标后,排入泉港石化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尾水最终排入湄洲湾峰尾排污区。初期雨水、循环冷却水进入回用水处理系统,经“砂滤+离子交换树脂”处置后,中水回用系统产水回用于循环冷却用系统补充水,中水回用系统浓水进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A/O生化系统进一步处理,回用水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1的控制限值。企业厂区外排废水从严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3排放限值,以及泉港石化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指标标准。厂区废水总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工作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表1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项目新增危险废物包括废高沸物、废树脂、废分子筛、污水处理物化污泥、实验室废液、废包装袋(沾染原料)、废机油、废气治理废活性炭、废水治理废活性炭、废生物质填充料、废离子交换柱。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污水处理生化污泥在产生后严格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中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未鉴定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重点污染防治区包括综合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及雨水监控池、危废贮存库等。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6.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及监测点位,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装置区、罐组设置围堰,配备截留收集设施,依托全厂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生产车间应设置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检测装置,储存场所(甲类仓库、罐区、危废贮存库)以及环保装置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装置区)应设置有毒物质泄漏报警检测装置,一旦发生气体泄漏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有效控制事故影响。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进一步优化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区内人员疏散和撤离计划,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并报送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备案。严格落实应急预案中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本项目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727吨/年、氨氮0.073吨/年。项目行业类别属于合成橡胶制造(C2652),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项目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处于城市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均按1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727吨/年、氨氮0.073吨/年。你公司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本项目投产后,新增VOCs排放量2.341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后为2.809吨/年,从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2单元G228储罐更换新型浮盘项目VOCs减排中调剂。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实施后全厂环境防护距离为本项目1#车间外50m、罐区外50m、综合污水处理站外50m、危废库外50m、实验室外50m、动力车间外100m和厂界形成的包络区域。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

    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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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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