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从“刚性约束”向“刚柔并济”转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泉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旨在通过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执法机制,合理划分违法行为情节,科学配置执法资源,既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生态环境治理效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广运用非强制性手段”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确保清单内容于法有据。
三、主要内容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涵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无主观过错”等三类情形(共24个事项)。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及特殊保护区域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适用;明确“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适用条件;规定不予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涵盖“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5个事项。明确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减少不超过20%的罚款,且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涵盖“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2个事项。明确在法定最低罚款限额以下确定处罚金额,减少金额不超过法定最低额的20%。
(四)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涵盖“对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生产安全等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排污者的查封、扣押”“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者的查封、扣押”等2个事项。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避免过度执法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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