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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严打!丰泽区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
时间:2025-05-07 14:17 来源:丰泽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数: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部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逃避监管、应付检查、非法牟利,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未按规范实施环境检测、未实际开展检测等方式实施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干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丰泽区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和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查处多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形成强大震慑效应,助推第三方机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案情简介】

(一)伪造环评批复文件案(刑事案件)

2024年1月,一纸《刑事判决书》宣告福建省首起生态环境领域伪造环评批复文件犯罪案件尘埃落定。2022年8月,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负责人提供一份由福建某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查,该环评文件虽有批复内容但无批复编号,且文件内容与现场生产情况不符,执法人员将其与部门环评审批清单进行核对后发现,该公司并未在部门审批清单之内,该公司提供的环评审批文件涉嫌伪造。根据调查情况,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对该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3.3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福建某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伪造环评批复文件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至属地公安部门。2022年12月,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并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立案调查。经调查审理,2024年1月,丰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案(跨地区)

2023年8月,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省、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某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4月出具给某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六份环境检测报告存在伪造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单的行为;2023年5月出具的《三明市某县中小河流地表水水质检测报告》存在未实际取得水样的情况下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标准伪造原始检测数据的行为;2023年5月出具的泉州某医院水质检测报告等三份检测报告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手工监测采样个数要求采样的行为;2023年6月出具的《某县水利局地表水水质检测报告》存在未实际开展现场采样伪造采样原始记录单的行为。当事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之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捌仟玖佰零陆元,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陆佰元整;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服务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禁止9名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三)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2024年5月,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某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阅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当事人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车辆尾气过程中车辆实测转速未达到额定转速,存在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A.4.4“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的检测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排放检测报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叁拾元整,并处罚款壹拾壹万贰仟元整。

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案

 2024年11月,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某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2022年以来出具的9份涉及石油类红外分光光度法的检测报告存在未实际开展分析检测、伪造原始记录信息即直接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之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零伍拾陆元柒角壹分,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禁止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服务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禁止4名责任人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案件启示】

上述案件中,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环评文件编制、机动车排放检测及企业委托监测过程弄虚作假,造假手段五花八门,花样层出不穷,甚至存在向专业化、链条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从行业、监管、社会等层面全方位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根基,具有多维度的重要启示意义。

(一)筑牢行业根基,净化市场生态。通过对违法机构和个人的严惩形成有效震慑,明确行业规范红线,净化市场环境,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完善监管体系,提升治理效能。进一步促进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多部门协同联动,提升执法人员专业能力,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管格局。

(三)保障公众权益,夯实共治基础。保障群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增强社会环保意识,维护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信力,确保环境管理决策科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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