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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博彩 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安溪乡镇园区污水处理项目(龙桥污水处理厂项目))
时间:2026-04-03 13:41 来源:安溪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数: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我局拟对安溪乡镇园区污水处理项目龙桥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开时间:202647—2026413日(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安溪乡镇园区污水处理项目龙桥污水处理厂项目

、建设地点:安溪县官桥镇碧一村过溪37号

、建设单位:福建省安溪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安溪乡镇园区污水处理项目(龙桥污水处理厂项目)位于官桥镇碧一村过溪37号,项目占地面积16773.38m2,本次改扩建在现有厂区内进行,不新增用地。项目包含提标改造和扩建两部分建设内容,包括对现有的1.25万m3/d进行提标改造,并新增2万m3/d的处理规模,改扩建后全厂污水处理规模为3.25万m3/d。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及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科学安排施工进度、时序,控制施工范围,避免施工期废水、粉尘、噪声、固废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2.水污染防治。本项目污水处理采用“预处理(厂外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旋流沉砂池)+生化处理(氧化沟+二沉池)+深度处理(高效沉淀池+滤布滤池)+接触消毒池(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工艺。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尾水排放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总磷指标从严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地表水标准,氟化物参照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采用明管重力流排放的方式,通过排洪渠汇入蓝溪,排污口类型为“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

3.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对产臭构筑物进行加盖密封,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管道送至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运营期恶臭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关标准,无组织排放恶臭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含修改单)表5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及《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中非工业区标准。

4.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西北侧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其他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置,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要求。污泥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要求控制。格栅渣、污泥等固废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控制要求。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

6.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控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简单防渗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规范布设地下水监控井,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定期对地下水及土壤进行跟踪监测,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7.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做好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完善环保管理制度,健全各项环境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杜绝事故性排放。

8.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其中废水进出口应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69786972

地址:泉州市安溪县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栋一楼工建审批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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